ACCA知识点讲解丨ACCA F4《公司法与商法》之“侵权行为”的判定?中国ACCA考试网
ACCA作者 编者: jack 预计阅读时间: 4分钟 ACCA发布时间 发布时间: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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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本文是「ACCA F4《公司法与商法》」这门课程的学习内容拓展,旨在深度剖析F4这门课程的知识点,让ACCA学员在课程书本内外,get更多必须掌握的的知识!
 
 
  侵权是民事的不法行为,因此受害方可以到民事法庭进行起诉,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者禁令。因为侵权是违反了法定的义务,因此双方当时人之间不需要合同关系的存在。
 
  假冒侵权
 
  疏忽侵权
 
  是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侵权
 
  假冒侵权主要是指一家公司使用的产品名字,商标或者包装会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为另一家知名品牌的产品从而获利。
 
  疏忽侵权是指一个人由于不小心的行为而失职导致了他人受到了损失或者伤害。
 
 
  如何证明侵权?
 
  证明被告人对于受害人有注意的责任?
 
  注意的责任被打破?
 
  受害人因此受到了伤害?
 
  1.注意的责任
 
  注意的责任是从邻人原则中产生,其内容为:如果一个人在合理的预见范围内会因为你的疏忽行为而受到影响,那么你就应该对他有主意的责任。因此我们可以扩展到任何生产商对于最终的消费者是由注意的责任的,也就是说生产的商品有问题,生产商要为消费者负责的。为了测试出一个人是否对于另一个人负有责任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受害者的损害是否可以合理的预见。
 
  是否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足够接近,即邻人关系
 
  假设把这样的注意的责任强加给被告是否公平合理
 
  2.失职(打破注意的责任)
 
  在证明了被告对于受害者有注意的责任之后,要证明这种注意的责任被打破,即被告的行为不合理。对于不合理的行为一般我们都是依情况而定。
 
  例如我们要注意受害者会受到伤害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对于小朋友,被告应该提高自己的防护措施来避免他们受伤,而对于成年人则不需要做到额外的防护。再比如成本和实用性,如果被告人已经做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且已经花了一笔钱防护大部分的人,那他就不必再花一笔巨款做到让人受伤害的可能性为零。同时还需要关注社会利益。比如消防人员如果是为了救火这样的社会利益,他们也不会有人责怪他们闯红灯对路人失职了。最后还要关注的专业高技能的人,他们因为能力比较高,因此应该提高这类专家对于他人的防护标准。
 
  3.因果关系
 
  在证明了被告失职的情况下,最后一步要证明受害人的损伤确实是因为被告的失职而造成的,即是失职与损害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只有证明了因果关系的存才,疏忽侵权才能成立,受害人才会得到赔偿。
 
  最有名的就是通过BUT FOR测试,即使如果不是被告人的行为,受害人也不会受到损害。通过这个测试我们可以反推,假设没有被告人的行为,受害者还会受到相应的损害吗?如果可以证明无论是否有被告人的行为受害者都会有损害,那么我们说因果关系不成立。此外,新行为的介入也有可能打破这种因果关系。例如受害者行为的介入,即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伤害的形成,第三方行为的介入,即第三方的行为导致了伤害的造成,以及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即由于不可预测的天灾导致了受害者受伤,这三种介入都不会使侵权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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